(2016)琼0105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钟勇诉海南恩商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勇,海南恩商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5民初233号原告钟勇,男。被告海南恩商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勇诉被告海南恩商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勇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勇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6元,减半收取4508元,由原告钟勇负担。ds8xkxtbvozr06ztmw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李凯鹏人民陪审员 陈允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严曼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