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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陈国怀、陈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陈国怀,陈其,杨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卢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国怀,职业不明。被执行人:陈其,职业不明。被执行人:杨绪华,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国怀、陈其、杨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02417.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陈其、杨绪华名下担保房产本院已拍卖,申请人已取得拍卖款376521.50元;被执行人陈国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陈国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0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