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任香香与李站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香香,李战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任香香,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战柱,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战柱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任香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战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战柱履行了案款30550元,且本院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任香香。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