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冷延福、孙业华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延福,孙业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冷延福申请执行人孙业华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仕彬。本院在申请人冷延福、孙业华与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冷延福、孙业华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2014)崂执字第16号的执行。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600元,执行费6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交纳案款、本金、执行费共计58592.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