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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茂周与郭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周,郭文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012号原告张茂周,居民。被告郭文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周与被告郭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为臣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丰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