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茂周与郭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周,郭文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012号原告张茂周,居民。被告郭文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周与被告郭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为臣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丰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