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昭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昭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175号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运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6738904-X。法定代表人种秀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生秀琴,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昭运,男,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新区。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昭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