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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衡水嘉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世行、李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嘉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世行,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嘉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何培磊,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世行。被执行人李莹,系被执行人马世行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担保本息55891.19元及逾期违约金,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91元、诉讼保全费892元、执行费93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一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