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6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冯东坚、徐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冯东坚,徐来?,李树珍,陈洪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6民初2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刘艳春,行长。委托代理人:谢锦莲。委托代理人:潘志强。被告:冯东坚,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258。被告:徐来?,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222。被告:李树珍,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328。被告:陈洪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21X。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冯东坚、徐来?、李树珍、陈洪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德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锦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东坚、徐来?、李树珍、陈洪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称:2013年9月22日,被告冯东坚、李树珍、陈洪辉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以上三人成立联保小组,自愿为三人中任何一个向德庆邮储银行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9月22日,被告一与德庆邮储银行签订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德庆邮储银行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种植投入,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6.20%;同时约定,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冯东坚发放了贷款,但其却未能按约定��还借款,被告李树珍、陈洪辉作为借款保证人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冯东坚的借款事实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种植投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徐来?作为被告冯东坚的配偶,对上述借款本息负有共同还款责任,但被告徐来?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釆取多种途径催收,四被告仍然拒绝还款。截止2015年12月15日,被告冯东坚拖欠本金40101.7元、利息12579.37元,合计52681.07元。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冯东坚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101.7元及拖欠利息12579.37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暂计至2015年12月15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利率16.20%再加收50%罚息的方式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共计52681.07元;2、判决被告徐来?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李树珍、陈洪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保障自身债权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等)。被告冯东坚、徐来?、李树珍、陈洪辉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既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冯东坚与徐来?是夫妻关系(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2日,冯东坚、李树珍、陈洪辉(协议乙方)与原告(协议甲方)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成员三人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何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送达、执行等费用)。同日,冯东坚向原告递交了一份小额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用于沙糖桔种植。徐来?在申请表上的申请人配偶处签名。2013年9月22日,冯东坚(合同乙方)与原告(合同甲方)签订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0元用于沙糖桔种植,借款期限2013年9月起至2014年9月,借款年利率为16.20%;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向冯东坚发放了贷款50000元。但冯东坚借款后,没有完全依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李树珍、陈洪辉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也没有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12月15日,冯东坚除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和支付部分借款利息外,尚欠借款本金40101.70元,利息12579.37元。原告经多种途径催收未果,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身份证、结婚证、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拖欠本息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冯东坚、李树珍、陈洪辉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原告与冯东坚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均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冯东坚借款后没有完全依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李树珍、陈洪辉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也没有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也已构成违约。冯东坚与徐来?是夫妻,因冯东坚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且是用于家庭种植投入,故应按冯东坚与徐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告请求判令冯东坚偿还借款本金40101.70元及利息12579.37元和请求判令徐来?对冯东坚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及请求判令李树珍、陈洪辉对冯东坚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冯东坚、徐来?、李树珍、陈洪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且依法可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东坚尚欠借款本金40101.70元及利息12579.37元(该利息计至2015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日止),由被告冯东坚、徐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二、被告李树珍、陈洪辉对前项判决中被告冯东坚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的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8.51元,由被告冯东坚、徐来?、李树珍、陈洪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1页��6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