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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韩小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小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小辉,曾用名韩辉,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小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泌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小辉犯诈骗罪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小辉以“原判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韩小辉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新华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