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钟玉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4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衡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伙同张永德(行政处罚)通过窗户爬进西乡街道黄麻布工业街一栋生产螺丝的加工厂偷东西。因该工厂办公室的门锁着,无法进入,钟某、张永德顺手拿走该工厂一把扳手和一把剪钳。2.2015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张永德通过窗户爬进西乡街道黄麻布泽荣工业区大篷车科技大厦二楼的深圳市科美无线通讯有限公司。钟某、张永德进入该公司办公室,窃得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0元)、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380元)、酷派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0元)、KENXINAD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15元)、FANTINE手表一块、苹果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680元)、键盘鼠标接收器一个、中华硬盒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350元)、现金1500元。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张幼双(兼)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