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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书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段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肖朝晖。被执行人:段书琴,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身份证号码:×××0847。关于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书琴商品房预售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段书琴应向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443.5元。以上共计104343.5元,但被执行人段书琴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书琴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段书琴未履行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书琴名下银行存款10434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