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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江苏众华家纺有限公司与周炳林、钱明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江苏众华家纺有限公司,周炳林,钱明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253号原告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众华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公司董事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雪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凡,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炳林。被告钱明英。原告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江苏众华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炳林、钱明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845元。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