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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兵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565号罪犯王兵,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5)自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0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8月31日、2011年2月16日、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兵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62.3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兵系病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