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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罗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845号原告罗某。被告董某。原告罗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