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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1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玉凤与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抚顺三胜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凤,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抚顺三胜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抚顺三胜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0063号原告苏玉凤,女,汉族,1945年5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陈作宏。被告抚顺三胜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陈作宏。被告抚顺三胜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法定代表人陈作宏。本院受理原告苏玉凤诉被告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抚顺三胜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抚顺三胜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三被告涉嫌犯罪,且本案涉及的事实与三被告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同一法律事实,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相关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玉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剑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