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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吴代柏、刘爱玲、谢虹艳、芜湖市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吴代柏,刘爱玲,谢虹艳,芜湖市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46号申请人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本市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根生。被执行人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本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代柏。被执行人吴代柏,男,1959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爱玲,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谢虹艳,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爱玲。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吴代柏、刘爱玲、谢虹艳、芜湖市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玲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