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王玲信用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委托代理人李春来,系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玲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字第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