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625号原告姜某某,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敏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魏秀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国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奚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