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建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宇,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256号申请人陈建宇,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范斌,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陈建宇申请执行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宇以范斌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范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范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