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与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世纪大道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1189133-2。代表人张丽珍,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区1#2#楼,组织机构代码77960039-1。法定代表人黄秀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另案处理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