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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俞远方与康铁成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远方,康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俞远方,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被执行人康铁成,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铁成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康铁成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