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俞远方与康铁成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远方,康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俞远方,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被执行人康铁成,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铁成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康铁成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