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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静、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静,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182-7。代表人:杨志盛。委托代理人:何宇虹、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静,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122。被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吕江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静、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4日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收到通知后未在制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卢钊洪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霞慧黎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