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世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世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123号原告: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9号内。法定代表人:张文轩,经理。被告:王世菊,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