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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剧角映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剧角映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369号原告: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7幢387室。法定代表人:方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慧婷、卢玉娟,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剧角映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5号3号楼四层B402室。法定代表人:梁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剧角映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