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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苏0509民初3915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朱菊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