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史珺伟盗窃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珺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珺玮,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栋******号,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1区。2008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珺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欣、赵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18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乐都汇商场二楼华润万家超市内,被告人史珺伟盗窃清扬洗发水(750ml装)5瓶,价值人民币335元;德芙巧克力(150克装)15块,价值人民币202.5元;雀巢咖啡(630克装)4盒,价值人民币176元;雀巢��啡(390克装)5盒,价值人民币161.6元。2015年12月25日17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乐都汇商场一楼ZARA专卖店内,被告人史珺伟盗窃长袖深蓝色针织衫1件,价值人民币199元。2016年1月1日11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乐都汇商场一楼PULL&BEAR专卖店内,被告人史珺伟盗窃蓝色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179元。2016年1月17日12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乐都汇商场一楼H&M专卖店内,被告人史珺伟盗窃蓝色长袖上衣1件,价值人民币199元。2016年1月22日20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乐都汇商场一楼PULL&BEAR专卖店内,被告人史珺伟持刀盗窃蓝色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179元。2016年1月23日18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乐都汇商场一楼BERSHKA专卖店内,被告人史珺伟持刀在试衣间准备盗窃牛仔裤时被乐都汇商场的保安抓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人员��从史珺伟处扣押的3条BERSHKA牌男士牛仔裤、1条PULL&BEAR牌男士牛仔裤、1件ZARA牌男士上衣、1件H&M牌男士上衣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史珺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谷琳琳、李菲菲、崔宇、闫晓夏、刘楠的陈述,证人郑骏、孔德松、王磊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珺伟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史珺伟多次盗窃,本应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其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返还部分��物,但考虑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且在盗窃时携带凶器,主观恶性较大,不宜对其从轻处罚,而应在此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珺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史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润万家超市(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乐都汇商场)人民币875.1元;赔偿乐都汇商场PULL&BEAR店人民币199元。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把匕首,一卷锡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颜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