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甄×1与谭×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1,谭×,甄×2,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36号原告甄×1,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被告谭×,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甄×2,男,1948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齐×,女,1945年8月29日出生。被告甄×2和齐×共同委托代理人甄×3(甄×2和齐×之子),1974年1月5日出生。被告甄×2和齐×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燕,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甄×1诉被告谭×、甄×2、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1诉称:甄×2和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孩子即甄×4和甄×3。谭×和甄×4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个儿子甄×1。位于北京市×区×镇×村×区×号北房五间系甄×2和齐×所建,登记在甄×2名下。2002年1月15日,甄×2立了《分家单》,内容大致是将其名下的位于×村西南头新房五间分给甄×4,将其名下的位于×村中老房一个院砖五万楼板27块分给次子甄×3,另由甄×4补给甄×3房价8000元。2002年1月27日,甄×4将8000元补给甄×3。甄×4于2004年去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区×镇×村×区×号的五间房屋及院落;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事实和理由。被告甄×2和齐×共同辩称:不认可,该案件应该中止审理,原告需要确权,房子登记在甄×2名下,原告需要确定遗产范围,再进行继承。本院认为:原告甄×1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区×镇×村×区×号的五间房屋及院落的诉讼请求,因上述房产是否属于甄×4的遗产存在争议,应先行确定遗产份额,再另行解决继承纠纷。本院就该问题向甄×1释明,甄×1未起诉确权,本案无法进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甄×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井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