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培培与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杨培培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2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负责人穆晓兵,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庆,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村民,住。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培培,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村民,住。委托代理人杨机昌,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村民,住。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因与被上诉人杨培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之委托代理人张瑞庆、曹团,被上诉人杨培培之委托代理人杨机昌、黄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杨培培系永立组村民,在永立组享有承包地。2006年11月2日,杨培培与西安市阎良区城镇居民张勇结婚,婚后,杨培培户口仍在永立组。永立组因土地被征用,分别于2009年11月向村民预支分配土地补偿费1800元,于2012年3月向村民预支分配土地补偿费3300元,于2015年6月向村民预支分配土地补偿费5850元。三次分配均采用预支方案形式,按村组现有在册人口为基础进行预支,同时出嫁女不参与预支。该三次土地补偿费均未向杨培培分配,隧成诉。2012年3月,杨培培曾就2009年11月的1800元及2012年3月的3300元的两笔土地补偿费诉至原审法院,后又自愿撤回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培培自愿放弃对2009年11月1800元土地补偿费的诉请,仅主张2012年3月的3300元和2015年6月的5850元土地补偿费。截止本案审理过程中,永立组一直未就三次预支分配作出正式分配方案。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2015年7月17日,杨培培诉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称,杨培培系永立组村民,自幼生活在永立组,户籍自出生即登记在永立组,分配有1.2亩责任田。2006年11月2日杨培培与西飞公司职工张勇结婚,张勇系城镇户口,杨培培无固定工作。近几年永立组部分土地被国家航空基地征收,按照永立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永立组于2010年11月、2012年3月及2015年6月9日分别以“预支”形式支付每位村民1800元、3300元和5850元,合计10950元。但永立组在《预支方案》中规定凡本组出嫁女一律不参加预支,导致杨培培三次均未予分配。故杨培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永立组支付杨培培土地收益分配款10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永立组承担。永立组辩称,本案杨培培所诉不属于分配方案,而是预支方案,杨培培代理人杨机昌为群众代表,也同意预支方案。杨培培的土地也未征收。杨培培起诉的2010年11月和2012年3月两笔分配款曾于2012年3月起诉过,因经过诉讼时效,杨培培撤诉。原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因土地被征用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杨培培系永立组村民,亦享有承包地,应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同等村民待遇。永立组未向杨培培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行为,侵犯了杨培培的合法权益,故对于杨培培请求永立组永立组给付土地补偿费915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杨培培自愿放弃对1800元土地补偿费的诉请,系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准许。永立组辩称杨培培诉请依据的是预支方案,并非正式分配方案,但经原审法院释明,截止本案审理过程中,永立组一直未能作出正式分配方案,故原审法院对其该辩称不予采信。永立组辩称杨培培的承包地未被实际征收,故不参与分配,但永立组村组的分配并不以承包地是否被实际征收为标准,而是按照村组在册人员进行分配,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永立组辩称杨培培所诉的1800元和3300元土地补偿费超过诉讼时效,但在庭后,其认为永立组未作出正式的分配方案,未实际侵犯杨培培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故原审法院对其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与原告杨培培土地补偿费9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判后,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定错误,2015年6月上诉人村组土地因国家航空基地被征收,国家征收部门向上诉人预支土地补偿费。上诉人召开村民代表及群众会议,经过村民会议,被上诉人2015年6月9日制定预支方案,预支方案对出嫁女一律不参加预支。即该村组正式分配方案未讨论出台,一审法院却限期上诉人出台正式方案,显然侵犯了上诉人自治原则作为上诉人制定正式分配要经过严格的表决程序,经过若干回合的讨论才能通过。一审法院却凭自己主观臆断判决上诉人分配被上诉人土地收益款额,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原则。上诉人只向法院表明2015年6月这次分配是预支分配方案,而从未向法院表明被上诉人主张的2012年3月的3300元及2010年11月的土地补偿款系预支一直未分配,2012年3月3300元及2010年11月已分配,被上诉人主张时效已超过,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主张时效发生中断情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5)阎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给付土地补偿费9150元的诉讼请求;2、请求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杨培培辩称,上诉人上诉状所称与事实及一审上诉人自己的证据不符。上诉人上诉状称“上诉人召开村民代表及群众会议,经过村民会议,被上诉人2015年6月9日制定预支方案”。首先,该论述系上诉人二审出现的新理论,一审上诉人从未陈述过自己曾召开过村民会议或群众会议,有一审笔录可查;其次,一审中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三次预支方案均系村民代表签字形成,从未出现过所谓群众会议记录或村民会议记录。上诉人的“预支方案”属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审案卷显示,上诉人自2010年至今所有分配方案均以“预支”方式确定分配方案,6年来永立组村民从来不知道自己最终应该分配多少征地款,有多少村民未等到最终方案出台即离世!一审中上诉人以新老组长更替为理由辩解,但前两次“预支方案”是在老组长在任时形成,第三次“预支方案”是新组长在任形成,谎言不攻自破,因此二审上诉状再未看到新老组长更替的字眼。纵观本案,上诉人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征地款分配的重大事项上拒不召开村民大会,长期以“预支”形式侵害被上诉人,一旦诉讼,均以“预支方案”非“正式方案”企图掩饰其侵害部分村民利益的目的,属典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审判决法律依据正确。一审判决依据的法律确实充分,而且完全符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八条:与城镇职工、居结婚的女性村民,户籍仍在村组,要求享有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以是否具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分配为标准。杨培培户籍仍在永立组,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培培已丧失村民资格,本院认为杨培培具有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成员资格,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待遇。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一审中陈述三次分配方案均为预支分配方案,二审中又述前两次为正式分配方案,第三次为预支分配方案,前后表述矛盾,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在对待村组成员中,应遵守公平原则,杨培培应享有与其他村组成员同等待遇。杨培培起诉请求土地收益分配款于法有据,杨培培自愿放弃对1800元土地补偿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已预交),由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永立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