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205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孙某,女,生于1976年5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承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