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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静诉被告蒋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静,蒋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590号原告蒋静,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被告蒋洪亮(别名蒋红亮),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静诉被告蒋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静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静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静负担。审判员  郑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利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