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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白丽与张瑜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张瑜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68号原告白丽。委托代理人李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婕,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瑜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白丽诉被告张瑜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8元,由原告白丽负担。审 判 长  毛仁杰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