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白丽与张瑜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张瑜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68号原告白丽。委托代理人李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婕,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瑜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白丽诉被告张瑜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8元,由原告白丽负担。审 判 长 毛仁杰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