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汪玲与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薇,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薇,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玲,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上诉人王薇因与被上诉人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薇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薇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王薇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子平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