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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汤纪磊犯抢劫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刑更494号罪犯汤纪磊,男,汉族,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聊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纪磊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汤某、汤纪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8420元,二被告人各承担29210元,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汤纪磊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0日作出(2003)鲁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汤纪磊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盗窃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7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1月16日、2012年6月11日、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各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23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6)23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二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纪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刘云宝人民陪审员  魏方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