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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巨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巨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26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巨牛,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巨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冀0481刑初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巨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巨牛伙同肖同安(另案处理)在武安市徘徊镇茶口村开设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并在武安市徘徊镇徘徊村、铺上村、泽布峧村、花园村、苑水村、张家庄村、前水峪村、蟒蟷村、冶陶镇新庄村发展代办站,以支付高额利息,发放大米、食用油、夏凉被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核实,被告人张巨牛以武安市巨盟合作社茶口分社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17900元,涉案145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巨牛供述,2013年4、5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叫刘建国的找到我,说他是河北京钰集团房地产公司的,要在武安市徘徊镇茶口村办一个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分社,村民可以往合作社存钱,利息比银行高,随存随取,让我帮忙经营,后他们又找到徘徊镇泽布峧村的肖同安,也让他帮着经营,并给我俩商量了工资待遇问题,前期每月每人1800元工资,后期再给我们涨钱。我俩同意后,在茶口村租下了左某家的门面,刘建国他们就找人将这个门面装修了,并制作了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门头,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大概到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们开始经营。后期我和肖同安又发展了泽布峧、徘徊、苑水、新庄、花园、张家庄、前水峪、蟒蟷、铺上等村的代办点,这些代办点收到钱都交到茶口巨盟分社,然后我们把钱又交给了武安巨盟总社。武安巨盟总社负责人是张学良。我和肖同安在经营茶口巨盟分社时共计吸收村民存款大概是494.5万元。开设茶口分社的时候,武安总社负责人张学良就拿来巨盟合作社宣传单,放在茶口分社,村民来可以看。另外,村民来分社存钱,给村民发放食用油、大米、夏凉被等物品。2、同案人肖同安供述,2013年6月份的时候,王光耀找到我,说他是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理,想在徘徊茶口村开一个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分社,村民可以到这里入股存钱,利息比银行高,想让我帮忙找个地方开一合作分社,让我也帮着打理,并且跟我商量了待遇问题,答应一个月给我1800元工资,同时他们也找到了徘徊镇张家庄村的张巨牛,后我和张巨牛在武安市徘徊镇茶口村找到了左某的门市房,王光耀领着武安巨盟总社的人来看房并和左某签定了租房合同,配备了电脑、安装门牌,并且给我们茶口分社配备了一辆捷达车用于业务使用。大概到2013年7、8月份的时候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茶口分社就开始经营了,大概一个多月,武安总社的经理换成了张学良。后我和张巨牛又发展了徘徊、蟒蟷、新庄、苑水、花园、前水峪、铺上、张家庄等地的代办点。茶口分社经营到2014年9月份的时候,村民们来取钱,武安巨盟总社一直拨不下钱来,我和张巨牛找到张学良问情况,张学良给我们说钱都用于投资到邯郸市“河北京钰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了,没有钱了,出现这种情况后,巨盟茶口分社也就不再经营了。巨盟茶口分社总共吸收了大概是494万左右。当时我们都交给了总社的王光耀和张学良了。3、证人王某证言,我是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茶口分社前水峪代办点的负责人。2014年前半年的时候,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茶口分社的张巨牛、肖同安想在我们村开一巨盟代办点,想找个人负责,因为张巨牛是我表姐夫,他俩就找到我,给我介绍了巨盟张巨牛的工作情况,说村民可以来代办点存钱,利息比银行高。后我又问他们待遇问题,张巨牛,肖同安跟我说村民每存一万元钱,给我提50元,我同意后,他们就给我配备了电脑,验钞机、打印机等,大概是2014年5月份的时候,我就开始经营巨盟前水峪代办点了。我共吸收村民63600元,都交给了张巨牛和肖同安了。4、证人魏某证言,我是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2012年冬天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叫王光耀的找到我,说他的一个朋友王少勇开了一家公司(宏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想在我们村承包一片荒山,开农村合作社,后我就和王光耀、王少勇见了面,商量此事,商量好后,我就把我们村的700亩荒山承包给了王少勇,并签订了承包合同。5、证人李某证言,2013年12月21日我在本村开的一家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往里面存款1万元,办理了存款手续。武安市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茶口负责人是张巨牛和肖同安。6、证人左某证言,2013年5月18日张巨牛和肖同安到我家说想租用门市开个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茶口网点,然后我就以每年3400元租用给了他俩,并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是5年,租用门市费用一年一交,门市开张后,看到村里的人都往巨盟合作社存钱,我也于2014年2月11日往巨盟合作社存款1万元,办理了存款手续。巨盟合作社茶口负责人是张巨牛和肖同安。7、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巨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巨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巨牛上诉主要提出,其不是分社负责人,是一般工作人员,没有发展代办点,没有公开宣传,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巨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张巨牛上诉所提其不是分社负责人,是一般工作人员,没有发展代办点,没有公开宣传,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由,经查,同案人肖良安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均证明,张巨牛作为武安市巨盟种植专业合作社茶口分社负责人之一,通过下设代办点,以高息为诱饵,公开宣传的方式,为总社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故所提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军审 判 员  张耀旗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弓翠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