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蒋赛赛敲诈勒索、云航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赛赛,云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赛赛,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回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8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抓获,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被告人云航,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5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赛赛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云航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军、王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赛赛、云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7月18日晚,被告人蒋赛赛、张申、李成龙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4000元。2、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蒋赛赛、张申、韩雨红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被害人孙某人民币6500元。3、2011年9月4日下午,孟亚辉通过被告人云航邀约张申、张中正等人,对被害人贾某、杨某实施殴打,造成杨某、贾某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了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赛赛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航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赛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被告人云航对起诉书指控犯罪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18日晚,被告人蒋赛赛发现被害人张某1酒后驾车,便和张申(已判决)、李成龙(已判决)等人预谋采用制造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进行敲诈,在亳州市谯城区百大商场附近,由李成龙驾驶电瓶车故意刮碰张某1驾驶的汽车,假装倒地受伤,通过蒋赛赛出面调解,勒索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蒋赛赛家人赔偿被害人张某1损失,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蒋赛赛家人已赔偿被害人张某1损失,被告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2、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2012年在百大超市东边,吃完晚饭其刚想开车走,一个骑两轮电瓶车的人撞到其车上,说碰到他了,后来经过调解,给了他4000元。其当时怀疑那个人是故意撞车敲诈。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1在百大商场附近撞倒李成龙后,通过蒋赛赛调解,赔偿对方现金4000元的事实。4、同案犯李成龙的供述,供认2012年夏天,张申、蒋赛赛让其骑电瓶车,在百大门口碰撞一个黑色轿车,后来对方赔了其4000元的事实。5、同案犯张申的供述,供认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其和李成龙(向阳)、蒋赛赛等采用让李成龙假造事故的方法敲诈张某1的事实。6、被告人蒋赛赛的供述,供认2012年夏天,其和张申等人商议去刮张某1的车,弄几个钱花,当晚其和张某1一起吃饭,吃好饭后张某1准备开车离开,向阳就骑一辆两轮电瓶车从张某1车头边碰到张某1开的车子,故意摔倒在地,假装受伤报警,张某1因为当时喝酒害怕,让他女友出面顶包,后来经协调,张某1赔了4000元钱,其分了300元。二、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蒋赛赛、张申(已判决)、韩雨红(已判决)等人预谋采取故意刮碰车辆的手段敲诈未取得驾驶证的孙某。当晚在亳州市谯城区“名吃一条街”北头,由韩雨红驾驶一辆电瓶车故意刮碰孙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假装受伤住院,勒索被害人孙某人民币6500元,所得赃款被蒋赛赛、张申、韩雨红等人分掉。案发后,蒋赛赛家人赔偿被害人孙某损失,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蒋赛赛家人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在谯城区“名吃一条街”其驾车将一骑电瓶车的男子撞倒,因是无证驾驶证其赔偿对方现金6500元的事实。3、证人邵某、李某的证言,证明孙某在“名吃一条街”撞倒韩雨红后,通过调解赔偿对方现金6500元的事实。4、同案犯张申的供述,供认其伙同韩雨红、蒋赛赛,采用让韩雨红假造事故的方法敲诈孙某的事实。5、同案犯韩雨红的供述,供认2012年夏天,张申、蒋赛赛商议让其骑电瓶车刮蹭一辆长安双牌车,说给其1000元。刮蹭后其到医院检查,不知道对方给了张申他们多少钱。6、被告人蒋赛赛的供述,供认2012年夏天,其和张申、韩雨红等人预谋采取故意刮碰车辆的手段敲诈未取得驾驶证的孙某。当晚由韩雨红骑着电瓶车去刮那辆双牌小汽车,假意报警处理,敲诈孙某现金6500元的事实,其分了500元。三、2011年9月4日下午,孟亚辉(已判决)通过被告人云航邀约张申(已判决)、张中正(已判决)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孙大庄东地无故拦截被害人贾某、杨某驾驶的车辆,并对两人实施殴打,导致杨某左侧第六根肋骨骨折伴错位,贾某左眼挫伤,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贾某的伤情系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2011年9月4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对孟亚辉等人寻衅滋事一案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2、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11月5日,孟亚辉辨认出云航就是联系人帮其打架的人。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亳州市人民医院CT报告单及伤情鉴定说明,证明被害人杨某、贾某伤情系轻微伤。4、被害人贾某陈述,证明2011年9月4日,其开车去王楼走亲戚,孟亚辉骑一辆摩托车喝多酒了,擦到其车的反光镜了,下车后,孟亚辉抓住其衣服打了一拳,后被劝开。下午孟亚辉找了7、8个人拦住其车子,对其和其妻子杨某实施殴打,后报警。5、被害人杨某陈述,证明2011年9月4日下午,其和丈夫贾某走亲戚吃饭回来,在孙大庄东地,孟亚辉找了一群人拦住他们的车辆,对其和其丈夫贾某实施殴打。6、同案犯孟亚辉供述,供认2011年9月4日上午12时许,其从城里喝酒回来,骑一辆摩托车与贾某的车发生碰擦,两人发生口角,打了起来。下午吃过饭后其给云航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去打贾某。云航带两辆出租车有十来个人,停在路边,见到贾某的车来了,就上去打贾某和他妻子。7、同案犯张申供述,供认2011男9月份,其和云航、张中正等人帮助孟亚辉打了一个开车的男子和其媳妇,对方骨折报警了。8、同案犯张中正供述,供认2011年9月份,云航、张申等人帮助孟亚辉殴打了一个开车的男子和其媳妇。9、同案犯苏长江供述,供认2011年其和云航等人帮助孟亚辉殴打一个开车的男子和其媳妇。10、被告人云航供述,供认2011年的时候,孟亚辉和别人发生矛盾,其和张申、苏长江等人去打了一个开车的男的,后来听说有人报警,就吓跑了。综合证据:1、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证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2、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被告人蒋赛赛、云航的自然状况,被告人云航无违法犯罪经历。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10日,亳州市公安局薛阁派出所将蒋赛赛在桃花源网吧抓获;2015年9月9日,被告人云航到蒙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8月2日,被告人蒋赛赛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赛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云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赛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云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赛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止)。二、被告人云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徐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