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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苏玲、李凤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苏玲,李凤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503号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张行良。委托代理人刘文志。被告张苏玲,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凤梅,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苏玲、李凤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