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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钟桂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桂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171号被执行人:钟桂开,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钟桂开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合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21执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林长兵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