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钟桂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桂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171号被执行人:钟桂开,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钟桂开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合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21执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林长兵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