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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董文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董文凯,苍南县天马家电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2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蒋锦强。委托代理人:黄立磐,浙江××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祖奖,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苍南帝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董文平。被执行人:董文凯。被执行人:苍南县天马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董希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董文凯、苍南县天马家电超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董文凯、苍南县天马家电超市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帝豪家具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2350000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董文凯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5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苍南县天马家电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827元、执行费2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董文凯、苍南县天马家电超市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董文凯、苍南县天马家电超市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0幢商铺122室和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9幢商铺113室、213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董文凯及他人名下,该房产已经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执民字第346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董文凯、苍南县天马家电超市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或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