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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晓飞申请执行包头市沃土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飞,包头市沃土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飞,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市沃土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路南路与校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鲁建功,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包仲裁字87号裁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包头市沃土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沃土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195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