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庆军与冯凯明、井陉县恒瑞煤炭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军,冯凯明,井陉县恒瑞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385号原告王庆军。委托代理人王博誉,石家庄市井陉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凯明。被告井陉县恒瑞煤炭有限公司。地址井陉县马头山村。法定代表人田会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军诉被告冯凯明、井陉县恒瑞煤炭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军负担。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