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朝辉与陈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620号原告林朝辉,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唐自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德,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朝辉与被告陈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朝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朝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原告林朝辉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