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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朝辉与陈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620号原告林朝辉,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唐自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德,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朝辉与被告陈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朝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朝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原告林朝辉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