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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光平与郑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平,郑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553号原告陈光平,男,1965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XX、郑晓红(实习),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珊珊,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平与被告郑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林泽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进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