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群众,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12时55份,被告人秦某来到迁安市西关村国通快递门外,将李某丙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秦某骑着盗窃的山地车来到迁安市杨店子镇麻官营村张某丙家门口,将张某丙的一辆宝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秦某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迁安市迁安镇前桥村李某甲家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人民币450元。2016年1月1日,被告人秦某来到迁安市蜀都酒店员工宿舍,将宿舍内员工的杨某等人的电脑、音响、行李箱、云烟及580元现金盗走。2016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再次到迁安市蜀都酒店员工宿舍盗窃电脑时被酒店员工现场抓获。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302元。现被盗赃物大部分已被发还。综上,被告人秦某盗窃作案4起,涉案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8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龚某、徐某、李某甲平、刘某、张某乙、李某丙、张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收据,迁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部分被盗物品照片,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秦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