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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057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9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永斌,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柳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