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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980号原告鞠某某,女,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史某,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