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道波与于成杰、宋新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道波,于成杰,宋新省,宋新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452号原告姜道波。被告于成杰,年龄不详。被告宋新省,年龄不详。被告宋新智,年龄不详。原告姜道波诉被告于成杰、宋新省、宋新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到8月,原告向第一被告即墨市鳌山科技路同问海路的燃气管道安装工地送黄沙。经第二、第三被告收料,共计1417方,双方约定每方23元,但第三被告相互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黄沙款32591及1年零6个月利息2000元,共计3459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虽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欠款,但却一直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也不按程序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道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建太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