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824号原告许某某,男,1955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马某某,女,62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与被告马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