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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2民初1351号原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曾某某(曾用名曾某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曾庆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被告曾某某叔叔,一般代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友义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庆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于2014年1月23日在桐梓县某某乡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前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曾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子曾某丙。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于2011年1月在某某乡某某村六组修建二楼一底房屋一间半,夫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9000元,是原告在舅舅及母亲处借款用于装修房屋所用。原被告之间缺乏足够了解草率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打架争吵,婚后未建立其夫妻感情,原被告分居至今已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对方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曾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原被告生育有两个子女,为了两个子女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时原告诉称的向原告舅舅及母亲借款9000元不属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修建住房,只是住房的第三层的楼顶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一起修建,原被告有共同债务为向信用社借款10000元,向被告姐夫借款80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1、婚姻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在某某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曾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子曾某丙的基本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为原被告结婚并生育两子女是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并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信息、户口本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信息、户口本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子女,但均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曾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子曾某丙,现两子女跟随被告曾某某及家人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3日在桐梓县某某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现原告赵某某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打架,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生育的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对方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曾某某离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赵某某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曾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对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永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