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131号原告乔某某,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提起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