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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131号原告乔某某,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提起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