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田亚萍与商荣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亚萍,商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亚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荣波。上诉人田亚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本案中,依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山东省信阳县幸福一路803号16排4号,向被告商荣波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核查,该被告不在上述地址居住,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后限期原告继续提供被告商荣波的其他住址及联系方式等线索,但原告仍不能提供。据此,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田亚萍的起诉。原审作出裁定后,原告田亚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被上诉人的联系电话、户籍地址、身份证号,当时能够联系上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意到法院领取传票。被上诉人未领取传票,但原审法院未固定证据,结果导致被上诉人未再领取传票,也不再接电话。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下落不明或采用电话通知、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而原审未采取其它送达方式传唤被上诉人,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二审查明,原审时,田亚萍提起本案诉讼,提交了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基本信息及借条一张。原审受理本案后,未采用邮寄或公告方式向被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据此,直接驳回了田亚萍的起诉,以上,有原审卷宗材料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他人送达、邮寄送达、代为转交及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时,公告送达。而本案中,根据原审卷宗材料,在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基本信息情况下,原审未采取邮寄或者公告方式依法传唤被上诉人,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审理后依法裁判本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二、指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郭学彦审判员 杨彦龙(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晓佳 来自: